刑法专家:建议中纪委牵头立法海外追赃

2014年03月10日14:29  法制晚报

 

  监察部部长黄树贤昨天在全国两会上表示,在反腐败方面,要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将继续加强国际追逃力度,不能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今天上午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称,我国在境外追逃方面目前取得了不少成果,将一大批外逃的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但在境外追赃方面却成果寥寥。

  黄风建议,应进一步强化我国的反洗钱立法和监管,尽快将房地产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拍卖行等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到反洗钱义务人的行列。

  监察部部长加强国际追逃力度

  监察部部长黄树贤昨天表示,在反腐败方面,新一届党中央加大了反腐败工作的力度,保持了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今后将加大工作力度,一方面继续加大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当中的腐败案件,另一方面,要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让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到惩治腐败的效果。

  黄树贤同时表示,会进一步加强追逃追赃工作的力度,特别是加强国际追逃的力度,不能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外逃现状贪官都爱逃往哪些国家?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曾任联合国国际刑事法庭唯一中国籍检察官的朱文奇教授说,中国的贪官以前大多比较喜欢逃往美国和加拿大,现在有些人开始选择一些无名小国作为外逃目的地,因为进入这些国家的要求更宽松一些。

  由于国际刑事法院主要惩治最严重的违反国际法罪行,如种族灭绝罪、反人道罪或战争罪,不管贪污犯罪。因此,抓捕这些贪污犯以及海外追赃主要是依靠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

  中国和美国、加拿大之间多年来在司法互助方面进行了较多的接触,目的就是为了让这两国政府协助我们抓捕外逃贪官。

  主要靠什么方式追回嫌疑人?

  朱文奇说,如果两个国家之间有引渡协议,可根据引渡协定中的约定来请求对方国将涉事贪官送还我国。其前提是两个国家均认定该行为为犯罪及满足出于人权方面考虑的规定。

  中国至今已经跟相当多的国家签署了这样的引渡协定,如韩国、西班牙、法国等国家。

  提出引渡要求的国家叫请求国,被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叫被请求国。由于中国和美、加之间还没有引渡协议,当我国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国会有帮助或拒绝两种选择。如果选择同意引渡请求,被请求国就会通过本国法院,根据其本国规定的法律司法程序,来争取将该人交还给我国。

  对于追赃,也要根据各国法律来实施,一般情况下需要通过法庭,但也有的可通过政府行政措施即可实现追缴赃款。

  法律缺陷贪官自己洗钱不入罪

  黄风教授提出,在境外追逃方面,目前我国主管机关借助引渡合作以及移民法遣返、异地追诉等措施取得了不少成果;但在境外追赃方面却明显缺乏力度。

  之所以这样,一是因为犯罪分子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通常采用洗钱的手段。如利用签订虚假商贸合同、借贷合同或者在境外注册空壳公司等方式掩盖巨额资金的划转、取得或使用,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采用大额提现和多账户资金跳转的方式搞断或者搞乱资金转移链条等等。

  通过洗钱之后,办案机关向外国证明资产非法就比较难。

  而在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中,洗钱罪通常仅限定于“协助”上游犯罪人掩盖或者转移犯罪收益的行为。例如,如果贪污受贿者自行通过洗钱向外国转移财产,此种“自洗钱”是不被单独定罪的,只被作为贪污受贿罪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向境外转移巨额赃款的余振东、李继祥、李华波、薄熙来等人均未在国内受到关于洗钱犯罪的调查和追诉。这种“自洗钱不入罪”的做法非常不利于对洗钱行为的调查、打击。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国外不认

  黄风说,第二个原因是,财产权受到各国法律以及国际法的特别保护,各国法律在冻结、扣押和没收自然人或法人资产问题上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程序及证据标准,而现有的国际条约均强调有关国际合作须在资产流入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而我国主管机关则缺乏对外国资产追缴法律制度的研究了解,一些办案单位在实践中不得要领,甚至一筹莫展。

  此外,我国刑法中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体现着陈旧、落后的财产刑观念,在国际上被认为是成对被判刑人“基本人权”的剥夺,已被绝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所摈弃,依据上述没收裁决提出的资产追缴请求一般会被拒绝。

  与他国合作缺乏“互惠”基础

  境外追赃困难的第三个原因是,各国都欢迎境外资金的流入,且希望这些资金能稳定地保留在其境内,资金流入国有时可能因本国经济利益而不那么情愿满足资金流出国提出的追缴和返还请求。

  此外,根据外国请求调查、控制、没收、返还财产常需资产流入国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有的国家因此态度消极,不愿为挽回别国经济损失付出资源代价。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按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建立承认和执行外国没收令的制度,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难以依据现行法律执行外国提出的冻结和扣押资产的请求。

  由于我国与外国开展的资产追缴合作缺乏“互惠”基础,且基本上无国内法可循,使得一些国家更加不愿执行

  我国提出的关于冻结和没收犯罪资产的合作请求。

  专家建言将房地产商、拍卖行等纳入反洗钱义务人行列

  黄风教授建议,进一步强化我国的反洗钱立法和监管,改变目前司法实践中上游犯罪行为人“自洗钱不入罪”的做法,加大对“自洗钱”行为的调查和打击力度,使我国能借助反洗钱国际合作追缴被转移到境外的资产。

  在反洗钱监管方面,应尽快创造条件将房地产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拍卖行等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到反洗钱义务人的行列。

  同时,要转变在我国刑事司法与刑事国际合作中“重惩罚、轻追缴”和“重追逃、轻追赃”的倾向,消除在国际合作中以放弃资产追缴换取人员遣返的观念和做法。

  黄风说,尽快改革现行财产刑制度,将没收财产的范围严格与违法所得数额挂钩。

  朱文奇教授说,中国在惩治贪官方面,会将其非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但在其他相当多的国家,今天则更多使用的是罚金制度。

  黄风教授提出,在立法改革完成前,尽量在审判中用罚金刑取代“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充分利用新刑事诉讼法引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加强对外逃犯罪嫌疑人涉案资产的调查和追缴。

  通过境外民事诉讼追回资产

  黄风说,由于大量腐败犯罪的直接财产受害人是企事业单位,国家应鼓励和支持国内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国有企业通过在境外的民事诉讼追回资产,国家各主管机关应充分尊重和保障企事业单位在民事诉讼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同时,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必要和适当的指导和帮助。国家可考虑建立一个基金会,为遭受经济犯罪侵害的财产受害人通过境外民事诉讼追回资产提供必要的援助。

  在国际追赃合作中,应本着最大限度降低国有资产损失的原则,积极采用和接受“分享被没收资产”的做法,以提高资产流入国协助我国主管机关调查、控制和没收被非法转移资产的积极性。

  尽快通过制定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引进相互承认和执行罚没裁决的制度,为追缴腐败资产的国际合作奠定互惠互利的坚实基础,并使之常态化和法制化。

  黄风还建议,境外追赃很专业,中央可考虑由中纪委或者中政委牵头,协调立法机关,公、检、法、司、外交机关、反洗钱主管机关,共同研究和实施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改革方案,并协作开展大案要案的境外追赃工作。

  朱文奇教授说,在与被请求国沟通方面,我国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如尽量向对方提供诉讼所需材料等。此外,也应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生活来源。在与他国进行反贪司法协助时,要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问题,并研究对方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文/记者纪欣白冰陈斯王南

(原标题:监察部部长黄树贤称将加大对贪官追逃力度 国际刑法专家建议国企境外诉讼讨资产并提出—— 中纪委牵头立法海外追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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